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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25點

    國有不動產出租面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為依下列原則計算之面積:

    (一)依國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出租者,為原出租範圍。
    (二)依國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出租者,為實際使用範圍。
    (三)依國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出租者,為得予讓售範圍。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出租者,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範圍。但無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實際需用範圍。
    前項出租範圍,如為一筆土地(或一棟建築改良物)之部分者,於地籍分割前,得以約計面積出租。
    前項以約計面積出租者,應於租約內附勘查圖或使用現況略圖。但原租約或原租案均未有勘查圖或使用現況略圖者,於換約續租時,得予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