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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22點

    申租人依出租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檢附國有土地所在地村(里)長、毗鄰土地所有權人或毗鄰土地承租人出具之證明書作為實際使用時間證明文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張貼出租機關公告欄公告三十日,公告始日不計入,自次日起算三十日,並分別函請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長辦公處代為張貼,無人異議或異議不能成立,據以採認。
    前項證明書有人異議時,應請異議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出租機關洽證明人澄明,經證明人澄明其證明內容確屬無誤,或異議人無法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即據以採認該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