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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 第14點

    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五)本人與該事件當事人有家長、家屬關係。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署申請令其迴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人員在本署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處理、調查、評議。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本署知悉第一項人員有前二項所定情形,未自行迴避或未經申請迴避者,應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