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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 第12點

    申評會調查性騷擾事件及評議原則如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九)對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