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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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點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將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本署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
屬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申評會確認後,應即移送本署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應續行調查,並以書面(密件)通知當事人:
(一)申訴不合法定程式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
(三)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代理人。
(四)同一事件,經決定確定、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再行申訴。
(五)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
本署接獲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而不具調查權限,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四日內查明移送具有調查權限之受理單位。如未能查明,應移送案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就性騷擾申訴為調查,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副知該管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