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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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點
申訴得以書面(格式範例如附件一)或言詞、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以言詞或電子郵件提出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前項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服務或就學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格式範例如附件二)。
(二)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三)性騷擾事件發生或知悉之時間。
(四)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