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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 第7點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申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得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並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署提起申訴。除有不予受理之情形外,即應進行調查,調查期間並得依法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屬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申訴案件,並通知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性騷擾事件被申訴人為本署或分署首長者,屬性騷擾防治法之事件,應依同法規定向該首長任職機關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屬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事件,申訴人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對象(以下簡稱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依下列規定提起申訴:

    (一)本署首長為被申訴人,向財政部提起申訴。

    (二)分署首長為被申訴人,向本署提起申訴。

    前項屬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事件,申訴人為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受僱者,其申訴準用之,亦得依同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逕向該首長任職機關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