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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 第5點

    本署於知悉有性侵害犯罪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六條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或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本署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前項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七條規定,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以口頭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

    本署於知悉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時,得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五條規定,採取相關處置作為。

    本署應利用集會、廣播、電子郵件或內部文件等各種傳遞訊息之機會與方式,加強同仁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本署應定期辦理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可依相關規定予以公差假登記及視經費酌予差旅費補助:

    (一)本署所屬人員:每年應有二小時以上之性別平等或性騷擾防治等相關教育訓練。

    (二)擔任主管職務人員:每年應有二小時以上之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

    (三)性別平等業務人員及性騷擾防治業務人員:每年應有六小時以上之性別平等進階課程訓練,其中性騷擾防治業務人員,應包含二小時以上之性騷擾防治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