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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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點之二
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標租,不適用前點規定,其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以書面申請換約,並依租約約定提出相關文件,經標租機關查無其他處分利用計畫,以及承租人無欠繳租金或相關費用,且無重大違約情事者,得視管理業務執行情形按原租約約定條件換約續租,並以一次為限。
標租機關同意承租人換約續租前,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訊,作為審查參考。
第一項續租,其起租日期為原租期屆滿之次日,原租期屆滿時不受第三十七點及第三十九點有關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之限制。
續租之年租金按原租約所定租金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