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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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點
出租機關受理申租案時,應設置收件簿,並指定專人收件,經核對證件齊備後,編號登記及製發收據,並於收據上註明:「本收據不得移作權利憑證或抵押之用」。
出租機關受理申租案時,應設置收件簿,並指定專人收件,經核對證件齊備後,編號登記及製發收據,並於收據上註明:「本收據不得移作權利憑證或抵押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