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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管理注意事項

  • 八、(其他)

    承租人死亡時,出租機關應依下列方式處理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

    (一)依戶籍資料追查繼承人,並函詢法院有無拋棄繼承,確認有繼承人且無拋棄繼承權者,應向其催收。

    (二)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者,向戶籍所在地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縣市榮民服務處查詢,如被繼承人為該處列管之榮民,依民法規定相關程序向各該榮民服務處申報債權。

    (三)非屬榮民且無繼承人,但有遺產可供強制執行者,向管轄地方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俟法院裁定後,向遺產管理人申報債權。

    (四)無繼承人且無遺產可供執行者,依第三點或第六點規定分別辦理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註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