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管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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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註銷)
下列情形得依註銷作業規定,由出租機關逐案或彙案報本署轉報審計部註銷債權憑證:
(一)取得債權憑證已逾五年,因查無債務人財產等原因,確難以受償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者,得依註銷作業規定第二點第四款規定,敘明歷年管理及催繳程序,並檢同債權憑證及有關證件報核。
(二)因債權憑證未能全額獲償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或有其他特殊情形,須辦理註銷者,得依註銷作業規定第二點第十二款規定,敘明原因並檢同債權憑證及有關證件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