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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管理注意事項

  • 五、(追償)

    出租機關取得債權憑證後之追償作業方式如下:

    (一)定期查詢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每年九月底前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國稅局查詢債務人最新財產及所得資料。

    (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1、查得債務人財產或所得,應於二個月內評估有無執行實益 ,有執行實益者,具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為承租人之繼承人者,注意僅得對繼承所得遺產請求執行。

    2、債務人之不動產倘於拍賣程序中,因減價拍賣之故,而有執行無實益之虞時,得考量不再進行拍賣,俟債務人再有其他財產或拍賣無實益之事由消失後,再聲請強制執行。

    3、僅部分受償或完全未受償者,應注意法院是否於原債權憑證上加註強制執行之日期、案號與執行情形或換給新證。

    4、已全部受償者,應檢同有關證件送出租機關主計單位辦理銷帳事宜。

    經強制執行受償之款項應辦理歸解年度轉正,並依下列方式歸解:

    (一)租金:應收款項尚未註銷者,歸解入應收款項所屬年度租金收入;應收款項已註銷者,列入受償當年度其他收入。

    (二)逾期違約金:列入受償當年度之逾期違約金收入。

    (三)遲延利息:列入受償當年度之遲延利息。

    (四)其他費用(如程序費用、執行費用、訴訟費用等):支出當年度收回者,以支出收回方式繳庫;以前年度之支出者 ,列為收回以前年度歲出辦理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