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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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點
申租國有房屋,如其基地屬私有者,應依國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租購併辦方式辦理。但於出租機關通知繳款訂定租約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已依法申請讓售國有房屋、請求出租機關返還土地、給付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時,申租案依出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有其他處理方式)規定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