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管理注意事項
-
三、(註銷)
下列情形得依註銷作業規定,由出租機關逐案或彙案報本署轉報審計部註銷應收款項:
(一)債務人行方不明或公司解散、停業致無法收訖者,依註銷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一款規定,敘明原因及檢同有關證件報核。
(二)以後年度發現帳載錯誤者,依註銷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七款規定,敘明原因及檢同有關證件報核。
(三)應收款項列帳屆滿四年尚無法收繳,且尚未取得債權憑證者,依註銷作業規定第二點第十一款、第十二款規定,敘明原因及檢同有關證件報核。
(四)其他特殊情形者,依註銷作業規定第二點第十二款規定,敘明原因及檢同有關證件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