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管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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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催收)
出租機關對於積欠應收款項之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以下合稱債務人),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六十五點第一項規定程序催收。
出租機關對於積欠應收款項其租金已達法定期數之總額,而租賃關係仍存續之債務人,以雙掛號函通知債務人限期繳納 ,逾期未繳或未申請辦理分期付款,依租約約定終止租約並續處催收事宜。
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結果如未完全受償,應即聲請法院就未獲償部分發給債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