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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14點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為共同使用,部分共同使用人依國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租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依協議分戶範圍申租:

    1、申租人應檢附全體共同使用人協議書(含協議分戶範圍圖)。申租人應切結及同意於租約約定:「如其他共同使用人對協議分戶範圍有異議時,由承租人自負法律責任」。

    2、申租基地者,各協議分戶範圍應含有分別所有之主體建築改良物。申租人除應依前目規定辦理外,並應切結及同意於租約約定:「承租人不單獨依國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讓售,且不請求增、改、新建地上建築改良物」。

    (二)部分共同使用人以全體共同使用人名義代表申租:部分共同使用人應切結並同意於租約約定:「對租約所定其他共同使用人應負擔事項負連帶責任」。申租基地者,並應切結及同意於租約約定:「全體共同使用人不單獨依國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讓售,且不請求增、改、新建地上建築改良物」。

    (三)國有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為已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物,部分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人按其區分所有建物應分攤之基地持分申租,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按地上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或地政機關文件記載應分攤之基地持分申租。

    2、按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面積與全體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分攤對應之基地持分申租,部分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人切結並同意於租約約定:「如其他共同使用人對承租人承租土地持分有異議時,由承租人自負法律責任。承租人不請求增、改、新建地上建築改良物」。

    (四)國有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為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多樓層建物,部分共同使用人按現有全部樓層數分攤對應之土地持分申租:部分共同使用人切結並同意於租約約定:「如其他共同使用人對承租人承租土地持分有異議時,由承租人自負法律責任。承租人不單獨依國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讓售,且不請求增、改、新建地上建築改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