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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管理注意事項

  • 一、(列帳)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出租機關)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於前一年度孳息收入完成出納收款後即繕製欠租清冊,並於每年二月底前擬定催收計畫報本署備查。

    應收款項經出租機關依法取得債權憑證時,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以下簡稱註銷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三款規定,敘明原因及檢同有關證件,以逐案或彙案方式,報本署轉報審計部核定,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後,據以註銷帳列相關科目,同時在會計報告上應以附註方式表達,債權憑證不論金額多寡 ,每案概以新臺幣(以下同)一元計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