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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12點-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9年10月12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940009220號函示,本點第3款自109年10月1日停止適用

    依其他法律申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並視申請類別檢附下列文件:

    (一)依礦業法規定租用礦業用地:

    1、礦業主管機關核定礦業用地證明文件及明細表影本。

    2、礦區圖。

    3、採礦或探礦執照影本。

    (二)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租用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公共設施用地:主管機關核發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證明文件。

    (三)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租用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必須之工程用地:主管機關認定須提供農田水利會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之證明文件。

    (四)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租用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用地:行政院核定函。

    (五)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規定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或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集貨場所需用地: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六)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規定租用文化創意事業需用之不動產: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七)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租用因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所必須之土地:主管機關核發之工業用地證明書。

    (八)依住宅法規定租用興辦社會住宅需用之不動產: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九)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出租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