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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 第9點

    接管他機關移交原以標租、標租以外方式出租、抵繳稅款、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或地籍清理條例囑託登記為國有或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之出租不動產,租期屆滿後,包含原租約與依第三十一點及第四十一點換訂之租約在內,應收回租賃物,不適用國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其原以標租方式出租者,不適用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