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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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點
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申租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原租約。(三)由原承租人之繼受人申租者,另檢附第十點第二項規定之繼受證明文件。(四)申租農作地、畜牧地、造林地、養殖地或養地位於山坡地者,應檢附未逾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面積上限切結書。前項第三款所稱之繼受人係指繼承人及受讓人。但出租標的為建築改良物或建築改良物連同基地者,僅指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