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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39點

    標租文化資產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以書面申請換約,經標租機關查無其他利用計畫,且承租人無重大違反租約情事等不予續租事由者,得按原租約約定條件換約續租,並以三次為限。標租機關同意前,得徵詢文資主管機關意見,作為審查參考。

    前項續租,其起租日期為原租期屆滿之次日,原租期屆滿時不受第四十點及第四十二點有關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之限制。

    續租之年租金按最近一次租約所定租金計收。但不得低於當期應納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