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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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點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死亡,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繼承換約。但不可歸責於繼承人或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展期。
前項繼承人申請繼承換約,應依租約約定之資格條件檢附符合資格及具專業能力或相關經驗等文件;部分繼承人符合資格條件,且其他繼承人書面同意由其承受租賃關係者,得由其申請繼承換約。標租機關受理申請後,得徵詢文資主管機關意見,作為審查參考。
繼承人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繼承換約者,逾期每滿一個月應加收繼承事實發生當月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至多以五個月租金額為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標租機關得終止租約:
(一)申請繼承換約之繼承人經審查不符資格條件。
(二)申請繼承換約之繼承人經通知檢附相關文件,屆期未檢附或補正。
(三)申請繼承換約之繼承人檢附之文件虛偽不實。
(四)經通知繼承人限期繼承換約及繳納違約金,繼承人屆期未申請或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