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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31點

    承租人除經標租機關依第二十九點規定同意發給文化資產使用權同意書外,不得擅自增建、修建、改建或新建地上建築改良物、設置雜項工作物或其他設施。違者,標租機關應終止租約。

    承租人就標租文化資產辦理保存、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等,如違反文資法等相關規定,經標租機關或文資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承租人屆期未辦理者,標租機關得終止租約,所受損害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