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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30點

    標租文化資產屬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者,承租人應於起租日或文資主管機關許可使用之日起算二個月內,依文資法相關規定將管理維護計畫報文資主管機關,並於起租日或許可使用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取得備查。

    前項提報計畫及取得備查期限屆滿前,標租機關得同意承租人申請展期,並各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按前項所定期間訂之。

    承租人屆期未依規定提報計畫或取得備查,標租機關得終止租約。但不可歸責於承租人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管理維護計畫經文資主管機關備查後,承租人應依計畫實施管理維護工作,並建立管理維護資料檔案,彙整後定期送文資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