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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28點

    標租文化資產屬史蹟或文化景觀者,承租人應依文資主管機關訂定之保存維護計畫進行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於適用建築、土地或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依文資法相關規定得提出因應計畫時,承租人應於起租日起算六個月內,將因應計畫報文資主管機關,並於起租日起算一年內取得核准。

    前項提報計畫及取得核准期限屆滿前,標租機關得同意承租人申請展期,並各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按前項所定期間訂之。

    承租人屆期未依規定提報計畫或取得核准,標租機關得終止租約。但不可歸責於承租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