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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27點

    標租文化資產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且須辦理修復者,承租人應於起租日起算六個月內,依文資法相關規定將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報文資主管機關,並於起租日起算十五個月內取得核准。

    前項承租人應於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核准之日起算六個月內,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進行規劃設計及提報文資主管機關,並於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核准之日起算一年內取得核准;於適用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依文資法相關規定應提出因應計畫時,承租人應於前述期限內,將規劃設計及因應計畫報文資主管機關並取得核准。

    前二項提報計畫、規劃設計及取得核准期限屆滿前,標租機關得同意承租人申請展期,並各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分別按前二項所定期間訂之。但提報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期限屆滿前,承租人倘有先行辦理調查研究需要,經標租機關同意者,第一項期間得再展延三個月。

    承租人屆期未依規定提報計畫、規劃設計或取得核准,標租機關得終止租約。但不可歸責於承租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