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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25點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因標租機關收回、承租人返還部分標租文化資產,或因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更正或其他原因,致租賃物標示、筆數或面積變更時,標租機關應通知承租人,將變更(登記)之結果記載於租約。

    前項情形致租賃物面積有增減者,自變更(登記)之次月起,年租金按變更後面積與租約記載面積之比例重新計收,並辦理退補;履約保證金依原租約約定計收,不予退補,但本要點另有得退補之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