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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22點

    租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租賃標的。

    (三)租賃期限。

    (四)年租金、履約保證金及其收取方式。

    (五)使用限制。

    (六)相關稅賦及租約公證費等費用之負擔方式。

    (七)租賃物面積增減之處理方式。

    (八)違約之處理。

    (九)終止租約條件。

    (十)租約終止或屆滿後,租賃物之收回處理。

    其他與租賃有關之事項,得由標租機關於前項租約中約定之。

    承租人於投標時所提企劃書與起租後依第二十七點、第二十八點、第三十點規定報經文資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計畫及規劃設計文件,均為租約附件。

    前項文資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計畫及規劃設計文件,免洽公證人辦理補充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