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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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點
標租文化資產,標租機關應於簽訂租約之日起算十日內與承租人會同點交,作成點交紀錄,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原管理機關負責看管者,會同三方點交。
(二)以約計面積辦理標租者,點交時確認租賃物範圍,並納入紀錄。
標租文化資產重新接(復)水、電,由承租人自行辦理並負擔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