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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19點

    決標後簽訂租約前,得標人放棄得標,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放棄得標者,其所繳之投標保證金予以沒收,由標租機關通知次得標人依其所提年租金及企劃書取得得標權:

    (一)逾第十六點第一項規定期限不繳或未繳清全額履約保證金。

    (二)逾第十七點第一項規定期限未簽訂租約。

    前項次得標人願取得得標權者,依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規定辦理。

    簽訂租約後,標租機關發現承租人不具投標資格時,應撤銷或終止租約,承租人已負擔之公證費、接(復)水、電等費用,不予退還;所繳之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除承租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提供不正確資料,全額沒收外,比照第四十點及第四十一點規定辦理。

    標租機關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沒收投標保證金、年租金或履約保證金額度,以得標人或承租人依本要點應繳納之投標保證金、年租金或履約保證金金額為限,溢繳部分應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