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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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點
得標人於繳交履約保證金期限內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制者,標租機關應將投標保證金退還全體繼承人(或指定之代表人)、監護人或輔助人,通知次得標人依其所提年租金及企劃書取得得標權。
前項次得標人願取得得標權者,依前二點規定辦理。
得標人於繳交履約保證金期限內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制者,標租機關應將投標保證金退還全體繼承人(或指定之代表人)、監護人或輔助人,通知次得標人依其所提年租金及企劃書取得得標權。
前項次得標人願取得得標權者,依前二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