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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15點

    標租文化資產之得標人或取得得標權之次得標人應繳交履約保證金,除標租機關於公告前依文化資產類別及個案情形擬訂履約保證金金額提請評選會審定外,按標租公告所載最低年租金之二倍計收,金額未達二十萬元者,以二十萬元計收。

    前項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充當之。

    前項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之質權設定通知書,應加註「存款收受金融機構就本存單同意對質權人於其設質擔保之債權範圍內,拋棄得向出質人行使之抵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