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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14點

    評選會評選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評選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且應有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合計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評選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選會議,不得代理,且應參與評分。

    (二)依投標須知規定之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包含企劃書主要內容、簡報與答詢等項目,及各評選項目之權重標準),就投標人所提企劃書辦理評選,並作成紀錄。

    (三)評定方式採序位法:

    1、由評選委員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經合計各投標人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合計值次低者為序位第二。但平均總評分未達投標須知規定合格標準者,不予評定序位;個案個別評選項目訂有合格標準者,亦同。

    2、評定序位第一之投標人為得標人,序位第二之投標人為次得標人。序位第一之投標人有二人以上時,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為得標人;仍相同者,當場由主席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序位第二之投標人有二人以上時,比照辦理。

    (四)得標人因故喪失得標資格時,標租機關應通知次得標人依其所提年租金及企劃書取得得標權。

    (五)評選後,除得標人外,投標保證金票據由未得標人依投標須知規定方式領回。

    (六)評選會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