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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13點

    標租機關開標(資格審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派員會同監標人員(監標人員由標租機關主計人員或由其首長指定有關單位人員任之)於開標時間前一小時向郵局取回投標文件並作成紀錄,開標時當眾點明拆封,並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完成後公布審查結果。

    (二)審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投標單、企劃書及投標保證金票據是否齊備。

    2、投標單及投標保證金票據是否符合規定。

    (三)投標人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標無效,由投標人依投標須知規定方式領回企劃書及投標保證金票據:

    1、未檢具投標單、企劃書或投標保證金票據。

    2、投標保證金票據不符第十一點第三款規定。

    3、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或低於最低年租金、或未以中文大寫。

    4、投標單所填標的物、姓名,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無法辨識。

    5、投標單之格式與標租機關規定之格式不符。

    6、投標單內另附條件或期限。

    7、投標人資格不符規定。

    (四)投標人資格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標租機關另以書面通知投標人參加評選。

    (五)投標人所繳投標保證金之收取發還事項,應指定出納人員辦理。

    (六)填寫開標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