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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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點
標租公告視為要約之引誘。但對依第十四點規定經公開評選之得標人,除別有保留外,應視為要約。
前項公告內容以實貼於標租機關公告(布)欄者為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開標(資格審查)日期及地點。
(三)投標資格及投標方式。
(四)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投標專用標封之時間地點。
(五)不動產標示、面積、文化資產名稱、類別及是否須辦理修復、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當期土地申報地價(或當期房屋課稅現值)、最低年租金、投標保證金、使用限制、租賃期限。
(六)履約保證金。
(七)租約。
(八)其他應公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