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8點

    標租機關應於標租文化資產前辦妥下列各項作業:

    (一)選定標的:篩選得辦理標租之文化資產,並洽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文資主管機關)確認文化資產範圍、已依文資法訂定相關計畫、是否須辦理修復、租賃期間無撥用或使用需要。屬公共設施用地或已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規定規劃供特定目的使用之土地,應另洽相關主管機關確認。

    (二)查對資料:查對產籍、登記謄本、地籍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等資料。

    (三)勘查: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四)成立評選會:評選會置委員五人以上,包括標租機關及文資主管機關等相關機關代表,並聘任具有與文化資產、工程等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之人員,其中專家、學者合計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計算最低年租金(當期應納稅賦)及第十五點規定之履約保證金。

    (六)訂定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依文化資產類別及個案情形訂定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

    (七)公告:於開標前一至二個月在所在地通行報紙摘要刊載公告三天,並於標租機關網站公告。

    (八)現場標示:於現場適當位置設置標示牌,或公告定期派員引領參觀。

    標租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確認文化資產範圍後,得徵詢文資主管機關意見辦理地籍分割,或以約計面積辦理標租。

    第一項第四款評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評選事宜,由標租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

    評選會成立時,標租機關應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評選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標租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