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

  • 第6點

    標租文化資產應由標租機關成立評選會,就投標人所提企劃書公開評選得標人。

    前項標租應收取之年租金,按得標之年租金計收。但不得低於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金額(以下簡稱當期應納稅賦)。

    得標後,因地價稅、房屋稅之稅率、土地申報地價、房屋課稅現值發生變動,當期應納稅賦高於得標之年租金時,尚未簽訂標租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約)者,改按當期應納稅賦計收及簽訂租約;已簽訂租約者,年租金應自變動之當月起配合調整,改按當期應納稅賦計收。

    依前二項規定收取之年租金,收取後不予退還。但本要點另有得退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