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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宿舍管理手冊

  • 第3點

    本手冊所稱宿舍,其種類及供借對象如下:

    (一)首長宿舍:供二級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校長,任本職期間借用;其借用及管理方式,依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規定。

    (二)職務宿舍:

    1、供下列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於任所居住:

    (1)本機關編制內人員。

    (2)本機關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

    (3)他機關編制內人員至本機關服務者。

    2、前目人員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1)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

    (2)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依各機關規定任職達一定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