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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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之一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以下簡稱檢測土壤報告),其檢測值應不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規定之管制標準值。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出具標租不動產日後如有發現土壤污染情形,願負責改善整治並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之切結書。(二)標租不動產屬區分所有建物。(三)標租不動產情況特殊難以辦理土壤污染檢測,經標租機關同意免附,且得標人願出具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已無情況特殊難以檢測情形,同意自費檢附檢測土壤報告,如有發現土壤污染情形,願負責改善整治並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之切結書。前項三個月期間,標租機關得視標租不動產面積及個案情形同意得標人申請展期,並以一次為限。
得標人依前二項規定檢附文件後,由標租機關通知同意備查(以下簡稱同意備查)或於原訂期限內補正。
得標人為依規定辦理土壤污染檢測,標租機關應同意得標人及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進入標租不動產辦理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