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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 第 5 點之1

    本作業程序規定應檢附之申請書、承諾書、拋棄書、切結書、同意書、意願書或協議文件(含房屋共同使用範圍協議書、遺產分割協議書,下同)等,除另有規定外,應由各立書人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申請書、承諾書、拋棄書、切結書、同意書、意願書:
    1、親自到場驗證:立書人為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親自(不得由受任人代理)到場核對身分證並簽名及蓋章,且拍攝立書人臉部清晰照片彩色列印併案存檔,申請書等文件加註「立書人親自到場簽名及蓋章切結,經核對本人無誤」文字並由立書人及出售機關核對人員於加註處簽名及蓋章;立書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證並簽名及蓋章,並依前述規定辦理(如為未成年人,父母均為其法定代理人,如有協議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已辦妥戶籍登記並檢附戶籍資料者,僅任監護人之父或母為其法定代理人)。
    2、立書人為已出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承租人時,申請書等文件蓋用與租約相同之印章。
    3、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書等文件委託他人代理送達,委託書載明委託事由並由立書人與受任人共同簽名及蓋章,經依法公證或認證後,立書人及受任人於申請書等文件共同簽名並蓋用與委託書相同之印章。
    4、依法辦理公證或認證。
    (二)協議文件:
    1、由全體立書人或協議人依法辦理公證或認證。
2、由地政士依地政士法規定辦理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