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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

  • 第18點

    國有出租造林地坐落林業用地或在未編定使用地類別前,依法令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承租人為依第六點第三項規定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應取得執行機關以公函(格式如附件八)同意申請後,於一年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於林業用地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審查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