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認養維護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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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點
契約終止事由如下:
(一)契約期滿。
(二)契約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得隨時以書面通知認養人終止契約,認養人不得請求任何補(賠)償:
1.認養人違反契約約定或法令規定事項。
2.執行機關或文化主管機關認定管理維護不善,經通知認養人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3. 認養人未徵得執行機關及文化主管機關同意,將認養標的之一部或全部交與他人使用或管理維護。
4.認養人有其他足以妨礙認養標的所有權行為。
5.認養人申請提前終止契約或中途停止使用,交還認養標的。
6.執行機關有收回認養標的自行管理或另依法處理之必要。
7.認養人未依規定送交自行檢查表或未確實填載自行檢查表達三次(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