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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認養維護要點

  • 第13點

    契約終止事由如下:

    (一)契約期滿。

    (二)契約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得隨時以書面通知認養人終止契約,認養人不得請求任何補(賠)償:

    1.認養人違反契約約定或法令規定事項。

    2.執行機關或文化主管機關認定管理維護不善,經通知認養人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3. 認養人未徵得執行機關及文化主管機關同意,將認養標的之一部或全部交與他人使用或管理維護。

    4.認養人有其他足以妨礙認養標的所有權行為。

    5.認養人申請提前終止契約或中途停止使用,交還認養標的。

    6.執行機關有收回認養標的自行管理或另依法處理之必要。

    7.認養人未依規定送交自行檢查表或未確實填載自行檢查表達三次(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