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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認養維護要點

  • 第7點

    執行機關應視個案情形訂定認養契約期間,最長以六年為限。

    占用人申請認養被占用之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且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六點第一項第九款後段規定者,認養契約期間須達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