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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認養維護要點

  • 第5點

    申請人應檢附認養計畫書,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邀集文化主管機關等召開審查會議或函詢文化主管機關表示意見後同意辦理者,簽訂認養契約(格式如附件一)。倘申請人為文化主管機關,或地上文化資產非屬國有,其所有人申請認養文化資產公告指定或登錄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者,得免召開審查會議或踐行函詢程序。

    同一標的倘有二件以上申請認養案,執行機關應召開審查會議進行評比,並依評比結果處理。

    計畫書所載內容如有異動,認養人應以書面敘明情形,報經執行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