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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

  • 第30點

    經評定之國有財產價格,申請人有異議者,應以書面提出具體事例與理由或提供自行委託適當機構、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法定專業人士簽證且符合本作業程序所定估價原則及估價條件之估價報告書,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異議時,各分署應作成報告案提交該分署估價小組審核。受理異議者,各分署應循估價程序重新辦理查估;不受理異議者,各分署應敘明理由函復申請人。

    前項受理異議案件,各分署循估價程序重新查估時,得依第七點規定委託查估。

    各分署將異議案件提交該分署估價小組會議審核時,申請人要求陳述意見者,得通知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後離席。

    本點規定之申請人,係指國有財產申購、申租、申請交換等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及本作業程序查估評定國有財產價格案件之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