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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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點
國有財產價格經評定後,遇有市價急劇波動、法令變更等影響計價之事由,或其評定逾六個月者,應循本作業程序重新查估。
前項六個月之計算,其始期,以本署檢送估價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公函發文日次日起算。
各分署依評定價格辦理之各項業務,應於六個月期限屆滿前發文通知申請人或公告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