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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

  • 第29點

    國有財產價格經評定後,遇有市價急劇波動、法令變更等影響計價之事由,或其評定逾六個月者,應循本作業程序重新查估。

    前項六個月之計算,其始期,以本署檢送估價委員會會議紀錄之公函發文日次日起算。

    各分署依評定價格辦理之各項業務,應於六個月期限屆滿前發文通知申請人或公告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