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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財產估價作業程序

  • 第27點

    國有動產價格之查估,其方式如下:

(一)一般國有動產:
1、有購買原價者,以該原價扣除折舊後之餘額,按物價指數查估。其計算公式如下:
(購買原價─折舊)×(出售月份政府公布躉售物價基本分類指數/購買月份政府公布躉售物價基本分類指數)=動產產價
2、無購買原價者,其計算公式如下:
出售當時動產時價-該時價×(使用年限/耐用年限)=動產產價
(二)特殊物品按市價逐件查估。
(三)抵稅之動產,按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抵繳金額計算。其經列標未能標脫者,得逕行按照原底價減一成計算,再行列標。其仍無法標脫者,得續減價列標。
(四)動產估價結果之總價尾數計算至百位數,百位數以下四捨五入。多筆以上動產併同估價時,各筆動產先依本款前段規定取整後再加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