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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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點
承租人依前點規定取得屋頂型綠能設施之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後,應依第九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程序辦理。屬依法得免申請雜項執照者,應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規定辦理,並檢附土地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公函及能源主管機關同意備案等文件影本送執行機關備查。
承租人取得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後,有前點第二項規定租約約定事項情形發生時,依該約定事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