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
-
第8點
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執行機關依下列規定,按應有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房、地或權利金:
(一)屬抵稅土地者,分配權利金。
(二)評估作中央機關辦公廳舍:屬依都更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之都市更新案,更新後可分配樓地板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且無涉有償撥用者。
(三)函中央及當地地方住宅主管機關評估作社會住宅:屬前款以外可分配房地或依前款評估不作中央機關辦公廳舍者。但個案規劃更新後房地非住宅用途者,免予函詢。
(四)經依前二款評估不作中央機關辦公廳舍及社會住宅者:
1、原屬事業資產及特種基金財產者,選擇分配更新後房、地或權利金。
2、其餘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房、地。
依前項規定參與分配更新後之房地時,如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有申請分配同一位置,經洽實施者協調結果,確無其他適當房地可供分配者,得就該部分分配權利金。
執行機關得委託專業或技術服務廠商(含團體或機構)就更新後房地分配方案及共同負擔合理性等提供專業或技術性之協助。
第一項國有非公用土地,包含前點第一款國有公用土地管理機關委託執行機關之土地。